為進一步落實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防范套取風險,宜昌公積金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從即日起調整宜昌區域外購房使用公積金政策。
具體調整為,購買宜昌區域外的期房、現房、二手房和拍賣房申請使用公積金除提供身份材料、購房行為材料外,另需提供提取人本人或配偶任意一方購房所在地近六個月社會養老保險繳納明細,核查購房行為的自住性。
針對社會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均繳納在宜昌的總部企業,因駐外工作職工確需在工作地購買自住住房使用公積金的,企業向宜昌公積金中心報批同意后,由企業出具職工工作地情況說明代替購房所在地近六個月社會養老保險繳納明細。(通訊員肖長安)